尊敬的五一阳光小区业主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武清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
房管局回复如下:关于占用路边停放车辆收取80元费用问题,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我们已责令物业公司对停放路边的车辆停止收费,并将已收取的费用退还业主。
物价局答复如下:您反映的小区内道路停车收取80元的停车费,经我们调查了解,物业公司还没有收取,以后也不会收取。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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