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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沈*   提问时间: 2012-11-17 11:20
 标题:异地生育,生育津贴不给报销了
内容:

    我办理的异地生育手续,去年年底在辽宁葫芦岛生育一个女孩。产假结束后今年2月份回到天津,4月报销生育津贴因为材料不齐全,没接受材料。补足材料后7月份和10月份两次去河东社保,都以过了报销时间而没有接收材料。

    因为我是异地生育,邮寄材料就需要好几天,所以不可能当天就补齐。而社保只有每季度的19日才接收材料。请问有没有针对这种异地分娩邮寄材料延时的这种情况有所放宽期限?我的生育津贴还能不能报销呢?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2-11-19 14:5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每年年底社保机构都会通知用人单位自然年度内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用的申报时间,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及时申报相关票据。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是支付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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