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天津市电表更换为新远程计量表,换表时插卡显示剩余电量为3390度,并应允会将剩余电量打入新表中,(换表人员也无意义和任何提示)父母于11月4日前往城东供电局宜兴埠营业厅办理此事,但工作人员说我们家不但没有3390度电量,只剩余53度电量,要求补交费用。后经工作人员解释说他们只是用我历年购电的总电量减去我使用的电量得出的结论,得出我卡里剩余53度电,问题是我在2012年5月刚刚购买了2400度电,我的卡里的电哪里去了?
后又说可能为老电表机械部与电子部分原件计量可能有误产生差额,让我们去验表。
现有疑问
1、表里提示的3390度电到哪去了,
依据《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等公共业务企业,对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公共业务企业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是否适用这个事件。
2、与供电部门沟通后结论为计量按机械表读数(无任何公示,且安装电表时无任何人员对此讲解,只说下方数显为剩余电量),但此数值无任何人员与我们核对、核实,且如不更换电表其能正常使用。
3、如果电力方面明知电表有问题,但发现问题不采取措施且无通知,是否含有欺诈嫌疑。
4、我想让电力方面提供了我历年购电记录和实际用电情况进行对比。
请您帮忙解释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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