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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吴**   提问时间: 2012-11-05 13:51
 标题:供热费缴纳通知义务与全额补缴合理性
内容:

    我于2011年6月左右接到通知收房(河东万达尚东雅园),后空置,今年5月才有租户入住,现交供热费,得到必须全额补缴过去两年的供暖费才给开通。想请问:1、我们在外地,去年接通知收房,前年供暖费为何要我们出?我们凭收房证明是否可以免责?由供热办自行找开发商?2、去年的供暖费,由于我们南方人不懂,觉得一户一表分开计、我没装修你也没供暖,去年也无任何人通知我们交费,在这我们承认是存在认识上错误,但未享受供暖,出于公平,是否应该按20%或者甚至到50%收取? 国家现在大力提倡按供热量计费,可我们为何还要如此严苛,天津供热办两个电话连续两天基本上24小时占线,而河东供热办电话是直接提示“线路故障无法接通”,公布供热办服务电话作用在哪?望相关领导重视、体恤民生!致谢!

回复部门:河东区   回复时间:2012-11-07 16:0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吴先森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供热办调查处理。经区供热办调查,根据《天津市供热条例》规定住户接到入住通知后两年内不得办理停热手续,并应全额交纳供热费。待两年供热期满后开发商与供热单位交接后方可办理停热手续此期间供热费用由住户负责交纳。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河东区政府

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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