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务院颁布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后,天津市有没有新的实施办法。原91年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二条“可请六个月哺乳假”是否继续实施,如果实施,“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标准工资如何界定,除基础工资外,是否包括国家、市、区及本单位规定的各类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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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