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12月27日夜至28日晨,在天津海河医院看急诊,被告知急诊不能使用“医保卡”,医药费可以通过单位到医保部门报销。今年6月份,我将医药费单据交给单位,请求办理报销,单位说不能报,已经过期了。我想咨询:急诊医药费如何报销?盼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急诊垫付的门急诊收据(社保报核联)加盖“个人全额垫付”章后,将票据报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报给社保分中心。医疗费按自然年度结算,每年年底社保会通知用人单位当年度医保票据的最后期限,劳动者应及时申报医疗费。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