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定“对外省市人员和我市农业人口在津兴办私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1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今天被告知,由于本人股权出资比例占公司50%,那么纳税至少达到30万的2倍也就是60万才能符合条件,我想请问这个解释有没有依据?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公安局
2012年10月25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2013年1月17日
【民生词典】突出贡献人员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