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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陈先生    提问时间: 2012-10-12 14:38
 标题:公产房过户求助
内容:

    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 我们家有一套公产房 当初是用我们家房子和老爷换的 可是房本始终是我老爷的名字一直没改(老爷91年去世)户口始终是我我爸我妈三个人的从来没有过任何外人 房子也是始终我们三口住 房租等各项费用都是我们交的 当初我老爷给我父亲写过一份证明居住权给我父亲 可是我父亲因病已经去世 现在想过户到我或者我妈名字下 我们去公证处办理过他有一个养女放弃本来事情办理的很顺利 可是问题发生了在公证处调查的时候查出来我老爷有一个后老伴他们在86年登记过结婚但是他们俩人只生活过3个月的时间 因为不合就分开了 可是直到我老爷91年去世始终也没办理过离婚 现在公证处也要这个后老伴出个证明 我们都没见过这个后老伴他的户口始终也没再过这房子里面 至今20多年了 公证处让我们找到这个后老伴可是我们确实是找不到毕竟年头太长了 但是找不到我们就过不了户

    问题:我们怎么才能把这套房子过户

    假如我们找到了这个后老伴她不同意放弃说也有权利把这套房子过户到她名下 她有没有这个权利(他和我老爷事情上面已经说过)

    现在我们真的走投无路了没有办法解决了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第一房屋如何才能过户到我们家名下 第二如果后老伴没有去世 后老伴是否有权利承租房产

回复部门: 房地产    回复时间: 2012-10-13 23:0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您所述,从法律原则上而言,该处公产房房屋,你们有权利继续租赁。但公产房屋涉及的相关问题较为复杂,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上述答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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