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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文路    提问时间: 2012-08-15 17:50
 标题:派出所的判决是不是不对 我们的行为是不是不构成犯罪
内容:

    我与朋友Z出去玩 晚上喝完酒都五点多了 回家路上碰到一小伙A 我路过A旁边看了下A A对我说:“看什么看 ”我回了句 “看下你不行啊” Z从A身后用胳膊搂住A说“怎么了兄弟” A说“没什么” 随后Z问A“兄弟有钱没借点” 随后A从口袋里拿出一元钱 Z拿在手中我几用手机照亮看了一下是一块钱 Z就把钱扔了 当即A就向后面跑了 还大喊抢钱了 A的朋友B来了 我和Z就没管他们就向前走呢 A和B追上来就拉住我们 说要报案 到了派出所 派出所给出警告 就让我们走了 第二天派出所叫我和Z去派出所录口供 在录口供期间派出所警察说我有漏说 当即扇我脸上两巴掌 随后把我用手铐拷到暖气片上又扇我两巴掌 后面给我和Z判处敲诈勒索罪 我们各处罚款500元钱 刑事拘留八天

回复部门: 名誉诽谤    回复时间: 2012-08-16 12: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文路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和您朋友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尚不构成《刑法》“敲诈勒索罪”。派出所对你们的处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该条所规定的敲诈勒索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要挟等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方法。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张文达律师

2012年8月16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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