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朋友Z出去玩 晚上喝完酒都五点多了 回家路上碰到一小伙A 我路过A旁边看了下A A对我说:“看什么看 ”我回了句 “看下你不行啊” Z从A身后用胳膊搂住A说“怎么了兄弟” A说“没什么” 随后Z问A“兄弟有钱没借点” 随后A从口袋里拿出一元钱 Z拿在手中我几用手机照亮看了一下是一块钱 Z就把钱扔了 当即A就向后面跑了 还大喊抢钱了 A的朋友B来了 我和Z就没管他们就向前走呢 A和B追上来就拉住我们 说要报案 到了派出所 派出所给出警告 就让我们走了 第二天派出所叫我和Z去派出所录口供 在录口供期间派出所警察说我有漏说 当即扇我脸上两巴掌 随后把我用手铐拷到暖气片上又扇我两巴掌 后面给我和Z判处敲诈勒索罪 我们各处罚款500元钱 刑事拘留八天
尊敬的文路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和您朋友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尚不构成《刑法》“敲诈勒索罪”。派出所对你们的处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该条所规定的敲诈勒索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要挟等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方法。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张文达律师
201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