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天津市电表更换为智能电表,换表时插卡显示剩余电量为1500度,并应允会将剩余电量打入新表中,(换表人员也无意义和任何提示)本人于9月29日前往城东供电局办理此事,但工作人员说我们家不但没有1500度电量剩余还欠2000多度电量要求补交费用。后经工作人员解释说为老电表机械部与电子部分原件计量有误产生差额,且他们早已经发现此问题,但是没有进行电表更换或调整,此次新电表更换一并交齐。
现有疑问
1、此3500多度电量费用我们是否应该补交,此为计量差额,且电力方面发现问题无措施且无公示。且电量差额为多年累积,在每次买电时供电部门也无任何提示、要求。
依据《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等公共业务企业,对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公共业务企业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是否适用这个事件。
2、与供电部门沟通后结论为计量按机械表读数(无任何公示,且安装电表时无任何人员对此讲解,只说下方数显为剩余电量),但此数值无任何人员与我们核对、核实,且如不更换电表其能正常使用。
3、电力方面明知电表有问题,且月月有查表人员核对,但发现问题不采取措施且无通知,是否含有欺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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