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11年4月17日。购买了天津市南开区阳光晶典6号楼住宅一套当时售楼员介绍此房是住宅,学区房可以上中营小学,民水民电,而且只能用于住宅。售楼书上标明“抢占老城厢最后一块可以打造完整住宅社区的精华之地”。但购房合同却写着混合型公寓(非住)。开发商7月初在售楼处大门上贴出了通知告知业主:“根据天津市房管局的津国土房综(2011)426号文件,对于已经按照房屋性质【混合型公寓(非住宅)】销售的房屋不存在性质变更问题,而是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根据对客户的背景资料核实的情况符合限购令的客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时可以登记注册成住宅”。
特向您咨询:开发商贴出的告示能落实吗?我买的是第一套房,符合国家限购政策,房地产权证能注明住宅吗?谢谢!
陈有权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0月12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