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用我朋友的限价房证买了舒畅欣园的房子,房子上是我们两个的名字;可是在办理贷款的时候他又反悔了,不同意借我限价房证用了,并且他还强迫我写了一个协议说是他和我借钱买的房子。房子的最后产权是他的。可是现在房子已经办理交房了。开发商也没有通知我验房;请问开发商的做法是否合法?房子是不是交给他一个人 ,也不需要我同意就可以吗?
难道没有说理的地方了吗?
开发商凭什么直接把钥匙给他呢?首付可是我交的啊?房子上也有我的名字。为什么我没有钥匙呢?最后房子的产权到底应该怎么划分呢?
请相关部门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
王立国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0月10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所留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请查收。
此复
201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