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7年判决下来到现在为止都没有给过生活费。
2.每次到执行局问都是以稳吾到人又某渠电话为由。
3.有房产可以执行,但吾到目的地(18年的生活费都是几万,点罗间屋去拍卖)。
4.按以上的理由我点先可以争取到女儿的生活费,又如何保障到儿童妇女的合法权益吾受侵害?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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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