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先生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如果房子登记在您的名下,一般情况下会判决归您所有,但是要给女方一定的补偿。
2.法院会从男女双方的经济状况等方面综合考虑,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您可以尽量多提供能证明您更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
3.孩子的抚养费标准法院一般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及抚养孩子所需的费用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如果您因工作变动,收入减少,无力支付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您可以起诉要求减少抚养费。
4.如果您先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女方不同意离婚,且不存在法定判离的情形,法院一般会在第一次起诉时驳回您离婚的诉讼请求,如果您坚持离婚,您需要在6个月后才能再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跟您先提起诉讼没有必然的联系。
5.通常来讲,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分开居住原则上就是分居,如果您妻子否认分居,那么就需要您提供分居的相关证据。
上述回答是基于您所述的情况进行的分析,起诉后的判决结果需根据具体案情由法院作出判决。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2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