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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汲万强    提问时间: 2012-09-28 15:37
 标题: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的问题
内容:

    我父亲于12年7月4日驾驶出租车在津滨大道被两名醉酒乘客殴打,伤情如下: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额头上有一寸长的伤口缝针。医药费花费2万元。

    现在恢复情况一般,不能长时间坐着。已经休息了近三个月。公交河东分局治安派出所负责处理此事,民警建议调解解决,我们也是为了省事同意调解,现在进入双方调解阶段,我方根据实际损失提出16万元的损失(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但对方直答应赔偿6万元,称自己没钱,穷等等。请问律师,此类赔偿案件的赔付一般为多少为宜?谢谢

回复部门: 损害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9-29 16:04    是否超时:

尊敬的汲万强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 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有关具体赔偿金额问题,您可以与对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刘蕊律师

2012年9月28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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