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冬同志:
您好。您的咨询已收悉,稍后答复您。
天津市民政局
2012-10-10
张贵冬同志:
您好。现就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1、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需上报国务院审核批准。天津市无权自行调整县级行政区划。
2、天津市的区县行政区划是2001年勘定完成并经国务院批准的法定行政区划。近年来,随着天津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位于外环线以内,环城四区的居民小区大量建成并入住居民。这些小区由于受到居民身份、房屋产权、契税等因素影响,小区坐落地政府责权理不顺,导致一些小区管理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的出现,给居民生活、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3、行政区域划分是一项涉及广泛、敏感度高的系统工程,既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又要有相对稳定性,特别是像天津市这样的大城市,城市建设还在不断建设、发展,因此行政区划不可能随着城市建设随时调整。目前调整行政区划条件尚不成熟。
4、针对一些小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市民政局作为行政区划管理的职能部门,一直高度关注,并积极研究解决方法。近期,市政府已经就我市目前存在管理问题的38个小区管理问题召开了专题会议,责成有关区人民政府落实管理责任。
十分感谢您对行政区划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天津市民政局
20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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