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7月20日在河西房管局与卖方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采用公积金贷款。当天将首付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并在建行河西个人贷款中心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申请。8月28日,担保公司通知我贷款已经下来,可以办理过户手续,联系卖方后,卖方拒绝。卖方认为房产买卖协议第六条规定:
协议订立后, 甲乙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商业贷款往往要40天才能完成,公积金贷款自受理申请起8个工作日,但并不申请当天就受理,如遇7、8月份公积金调整,则需要耽搁更长时间。而我的情况正是贷款遇到了公积金调整。目前贷款已经下来。我现在该怎么办?我完全按法定程序走,我算是违约了吗?请房管局领导解释第六条的明确涵义。
夏志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8月31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与您进行了联系,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