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年轻时因工作调动去了外地,退休后返回天津,98年自己买房时因外地户口不能公产房登记,(房款为本人自己钱款购买,有关的购房证明及相关人员的证据也在本人手中)只是使用了母亲的姓名登记。本人自己购买的房子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过户,母亲已于去年下旬去世,我兄弟姐妹5人在今年办理了房屋财产公证,其中4人都已经公证完毕,有1人不及时与我办理公证,其本人已经同意但家属却进行阻碍和托延及提出敲诈性的无理要求(也将此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藏起来),我本人也非常生气,请问我应该如何处理此问题?是否可以诉讼?是告1个人,还是告其家庭?还有就是之前几人的公证是否有效?望盼解决!谢谢!
尊敬的马占山网友:
你好,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你的描述,你应当是要主张以继承方式,获得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因为虽然你属于出资人,但是该房屋是登记在你母亲名下,属于你母亲的个人财产,你的购房款,法律上一般认定为向你母亲的借款,应当用你母亲的个人财产予以偿还。
而公产房纠纷,现天津各法院基本上不予以受理,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感谢你的参与!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范爽律师
201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