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舅妈因得胃癌在他37岁时去世了,留下我的老舅和妹妹。由于老舅在野外工作不能照顾妹妹,家里人的帮助老舅又给我找了一个后老舅妈(未登记),开始时还可以(因为老舅把所有的钱都给她了,大概10万)但过了一段时间,老舅在外地工作,她对我妹妹不是很好,老舅就留个心眼把他自己的工资卡要回来了,但是后舅妈那有老舅固定的10万元,自从老舅要回工资卡,他对我妹妹就更不好了,于是老舅跟他分手,她同意了,但是只归还老舅3万元,剩下的她说是青春损失费,请问律师我们该怎么办!老舅由于跟他闹别扭还出了工伤!请您帮帮我们吧!因为我妈妈也去世了,我主要心疼我妹妹。她还小!
尊敬的郭女士网友:
你好,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你的描述,两人属于同居关系,财产如果已经混同,应当属于共同共有,在分手后,已经混同的财产,应当一人一半。
至于你所说的10万元,如果当初属于老舅单方面的赠与,则性质上变成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仅仅是因共同生活而交由对方保存,用于共同生活,则你老舅可以主张要回5万元。主要要看将该笔款项交给女方时的名义及目的,如果女方承认该笔款项属于保管性质(或者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才可以主张要回全部10万元。
上述情形如果欲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则都需要相关证据予以充分证明,否则将会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感谢你的参与!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范爽律师
201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