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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在公司上的是12小时的班制(2个白班,2个夜班,休息2天),但不是全年的,也上过一段8小时的三班制(早,中,夜)。现在的工资计算标准是:
全月12小时出勤:
月加班小时数=实际12H出勤小时数-[8H*(月正常出勤天数(20.83)-12H产假天数-12H婚假天数-12H丧假天数-12H探亲假天数-12H工伤假天数)-哺乳假小时数]
并且在这里还标注不扣钱的假有: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哺乳假.
扣钱的假有:病假,事假,迟到,旷工.
但是实际上如果按照上面的公式来计算加班小时数的话,只有有薪休假才不会被扣掉加班小时数,其它休假一律先从加班小时数里减掉.
我想知道这个20.83的月正常出勤天数是否合理。并且我是少数民族,8月19日是开斋节,我有正常的一天休息时间,但按着公司这样的工资计算公式,我相比其他当天出勤的人少了一个12小时的加班费(别人这个月是60小时加班,而我是48小时加班)这样计算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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