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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小鱼    提问时间: 2012-08-21 17:20
 标题:公司这样计算我们的加班费是否合法
内容:

    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在公司上的是12小时的班制(2个白班,2个夜班,休息2天),但不是全年的,也上过一段8小时的三班制(早,中,夜)。现在的工资计算标准是:

    全月12小时出勤:

    月加班小时数=实际12H出勤小时数-[8H*(月正常出勤天数(20.83)-12H产假天数-12H婚假天数-12H丧假天数-12H探亲假天数-12H工伤假天数)-哺乳假小时数]

    并且在这里还标注不扣钱的假有: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哺乳假.

    扣钱的假有:病假,事假,迟到,旷工.

    但是实际上如果按照上面的公式来计算加班小时数的话,只有有薪休假才不会被扣掉加班小时数,其它休假一律先从加班小时数里减掉.

    我想知道这个20.83的月正常出勤天数是否合理。并且我是少数民族,8月19日是开斋节,我有正常的一天休息时间,但按着公司这样的工资计算公式,我相比其他当天出勤的人少了一个12小时的加班费(别人这个月是60小时加班,而我是48小时加班)这样计算是否合法?

回复部门: 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 2012-08-22 18:1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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