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工作地点一栏写的是“天津”,实际工作地点是红桥区红旗北路湘潭道8号。
现在公司注册地点由开发区迁址到静海县。此工作地点是否可以认为是变更?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实际工作地点明确约定为红桥区红旗北路湘潭道8号,可以认为是变更;如果没有约定实际工作地点,个人认为并无变更,毕竟,静海也属于天津.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