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单位躲避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能,不规范用工,(已经查明网上还是上一家公司的就业信息),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不为劳动者办理网上招工登记。不在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辞退员工,法定程序不合法。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的辞退,劳动者认为不能生效。劳动关系是否依然续存。依据津劳办【2004】391号《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办[2005]225号文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要遵循合法的程序。网上招工登记备案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的作监管下,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做网上招退工登记备案就是躲避监管,违法乱纪。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组织的厉行体检时被查出患病,用人单位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以‘绩效考核不合格’克扣劳动者工资,其目的就是让劳动者写辞职报告。劳动者珍惜工作的机会,没有辞职的意图。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为了甩掉包袱,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扫地出门’武断地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没有给劳动者培训转岗的机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伪证,与事实不符。(劳动者不是自动辞职)用人单位的这种擅自更改解除劳动合同原由的做法,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它剥夺了劳动者被动辞退按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给劳动者造成很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支付劳动者解约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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