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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赵**   提问时间: 2012-08-14 14:43
 标题:关于商品房的屋顶维修问题
内容:

    我是河北区随园公寓10-46-602的住户,属于商品房,房龄12年,该小区顶楼的楼顶都存在漏雨的问题,不知该找哪个部门维修或解决商品房屋顶维修问题。因为入住时并没有相关房屋维修政策,所以本小区开发商一直未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导致广大住户无法进行有效地房屋维修活动。请各位领导看怎么解决这样的问题。多谢。

回复部门:河北区   回复时间:2012-08-20 16:17   是否超时:否

赵廷璧你好:

         您反映商品房的屋顶维修的问题,房管局回复:反映人反映的屋顶部位为《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中明确界定的共用部位,漏雨维修问题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但该小区为2003年以前出售的住宅小区,未统一建立维修资金,因此我局建议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的规定。可由小区业主或业委会下户征询意见,以自筹的方式分摊维修费用并参照维修资金使用程序进行屋顶的修缮工作。

 河北区房管局

20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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