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劳动合同问题,天津市的劳动合同是不是统一由人社局发放?我朋友的单位和他们签的合同和我们单位的合同不一样,好像是他们自己拟定的合同,这样的合同有效不?另外,签完合同后,应该给我朋友一份,可是他们单位不给他们,这样是不是也不合法?还有,他们单位在合同上写上一条: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一年提交申请,否则不予办理辞职手续.我记得国家规定是只要提交辞职申请,单位一个月内必须办完辞职手续.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如果我朋友想辞职,他们单位不给办,该怎么处理?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由市人力社保局制定,提倡用人单位使用规范文本。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制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到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