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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夏先生
提问时间:
2012-08-12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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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商品房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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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本人住天津武清,房屋最近因下大雨露台漏雨,漏到楼下。楼下住户要我们赔偿,出于同情心理,我们做了一定的补偿。房子是09年10月交的,保修期为5年。可开发商在我们这里已经没人了,找物业也说不管,我的房子应该找谁来给修呀。怎么办?请帮帮忙。如果找到开发商,开发商不管修,或者是拖着就让等等也不说不给修,怎么办?物业也是拖着,他们从报修到维修有时间限制吗?我怎么能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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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房地产
回复时间:
2012-08-17 14:53
是否超时: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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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夏姓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13条的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此,如果开发商拒绝或拖延修理,您可自行修理或委托别人修理,费用及相应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程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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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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