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调查研究,将尽快以二次回复的形式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12年8月14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我局相关部门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并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件。我市各区县均严格按照以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
您所提到的关于山东地区有文件规定2吨以下货车不用办理营运证一事,经查,该文件为《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属地方规定,仅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且该《办法》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因此,该《办法》在我市并不适用。请咨询车籍所在地运管机构办理道路运输相关手续。
如有其它疑问,还可电话咨询我市运管处货运管理科。
联系电话:022-24539210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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