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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   提问时间: 2012-08-07 17:14
 标题:现政府已对拥有宅基地和在土地上建了建筑物的农民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
内容:

    现政府已对拥有宅基地和在土地上建了建筑物的农民的土地进行了确权登记,已经有了保护农民利益的法律法规,我想乡政府求助!

    请领导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第62条,44条这两条国家法律批我宅基地,而不是根据地方法规不批我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依法办事的,不是根据地方法律法规敷衍百姓的,我希望领导能根据国家法律办事。法律与法规的先后顺序是有法依法,没法依规定,没规定依条例,没条例依风俗。

    既然国家《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要地方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批给农民宅基地,就请领导依法办事,不要逾越了庄严不可侵犯的法律!

    同时,政府已经对拥有宅基地的农民的房屋进行了确权登记,并且将北辰区、西青区、蓟县、静海县、西青区、汉沽区等作为试点,进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单位,集体土地都有证了,可我作为一个国家独立的合法农民,竟然没有一块可以安身立命的宅基地!

    请领导做主,按照国家法律批我宅基地!

回复部门:北辰区   回复时间:2012-08-10 14:3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 经调查核实,您所在的青光村已被整体纳入天津市第四批示范小城镇建设范围,依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六十六条“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当按照城市居民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的规定,青光村已不再向村民发放宅基地。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北辰区政府

201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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