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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王*   提问时间: 2012-08-04 20:51
 标题:拆迁补偿问题
内容:

    您好:

    请问东丽区整体村域拆还迁规定》的补偿内容是什么,新立新市镇的还迁补偿到底是怎么补偿。

    希望能给与答复!

回复部门:东丽区   回复时间:2012-08-10 16:4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正在办理之中,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回复。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政府

                                                 2012年8月10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回复如下: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津丽党发【2009】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整体村域房屋拆迁、还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还迁),促进我区城市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区由于大项目占地、城中村改造和宅基地换房等原因实施房屋拆还迁,并对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安置、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拆还迁须遵循依法依规、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坚持还迁和建设总量平衡、资金收支平衡,坚持民主决策、公开公平公正和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房屋拆还迁中所涉及的宅基地确认、现状住宅测量认定、安置面积核定、还迁面积核定、房型选择等重要事项应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天,对群众提出的疑义要进行认真甄别和处理。
第五条  土地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房屋产权人给予安置补偿;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区城市化办公室负责全面组织、指导、协调房屋拆还迁和项目建设工作,包括:计划制定;现状住宅测量、安置面积、还迁面积、房型选择、人员资格界定等的抽查与审定;协调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制定统一的还迁价格、市场调节价格、搬迁补偿、楼层差价等;全区拆还迁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拆还迁建设项目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负责拆还迁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规划与建设、把关还迁和资金结算等。街乡为本辖区内房屋拆还迁工作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负责房屋拆还迁和人员资格界定等工作。
第七条  各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定期向城市化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进度。
第二章  现状住宅的测量认定
第八条  住宅类型
(一)按房屋结构划分
1、平房:(1)砖混房:住宅房屋建造以砖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砖混或砖木结构的住宅房屋;(2)土房:住宅房屋建造以土坯或泥块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土木结构的住宅房屋。
2、楼房:(1)多层楼房:楼层在三层以上(含三层),住宅房屋墙体建造材料为砖或砖混;(2)独院住宅楼:住宅房屋墙体建造材料为砖或砖混。
(二)按房屋用途划分
1、主房:指居民住宅院落中初始建造的居住性主体住宅房屋(每正常院落内只认定一处主房)。
2、附房:指在正常院落内,除主房以外的其它初始用途为生活性的住宅房屋。
第九条  认定范围
(一)下列住宅房屋予以认定
1.具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的住宅房屋;
2、2002年住宅房屋普查(以下简称普查)以前,在宅基地院内所建符合正常院落布局且普查时登记在册的住宅房屋;
3、普查以后经区、街乡职能部门核准,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的住宅房屋。
(二)下列住宅房屋不予以认定
1、普查以后,未经区、街乡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住宅房屋;
2、村民在住宅院落以外(含在规划住宅区以外)所建的住宅房屋;
3、普查以后,在原住宅基础上新搭建或封闭的建筑及二次施工扩建的建筑。
(三)改变用途的住宅房屋,仍按住宅房屋初始性质认定。
第十条  建筑面积的核定
(一)对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根据实际测量的面积或合法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核定房屋建筑面积。
(二)对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按普查时登记的面积核定房屋建筑面积,按现结构登记房屋类型。
(三)测量方法:
1、主房、附房、带过道的连体门楼、主房走廊等以住宅房屋主体外墙皮丈量计算建筑面积;
2、单体门楼及院落围墙按延米测量;
3、主房前房檐据实测量面积;
4、多层楼房按国家规定核定;
5、两户共有的围墙、连山墙等,按现场测量结果据实计算。
第三章  现状住宅面积的安置补偿
第十一条  安置面积的核定
(一)主房、普查以前已封闭的主房走廊和多层楼房据实计算。
(二)附房、带过道的连体门楼、普查以后封闭和未封闭的主房走廊折半计算。
第十二条  基本家庭单位还迁面积的核定
(一)以街乡与村签订房屋拆还迁协议日为基准日期,基准日期张榜公布并报城市化办公室备案。按基准日固化人口,兑现各项拆还迁政策。
(二)合法组成的家庭为一个基本家庭单位(以下简称家庭),以家庭拥有的合法住所面积作为计算还迁面积的依据。
(三)对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员(以下简称:具备资格人员)的家庭合法住宅房屋实行拆除的,核定的住房安置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该面积即为住房还迁面积;核定的住房安置面积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30平方米确定住房还迁面积,还迁面积与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每平方米收取1000元平房土建成本。
(四)不具备资格人员的家庭,其核定的住房(非购置)安置面积即为住房还迁面积。
(五)同一家庭中,既有具备资格人员又有不具备资格人员的,按本条三、四款规定分别核定人均还迁面积。
第十三条  不同类型住宅房屋的货币调整
独院住宅楼按楼房安置面积给予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平房土建成本40%的价款,土木结构住宅房屋按安置面积向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收取平房土建成本20%的价款。
第十四条 货币补偿
(一)实行货币补偿项目的标准:
1、单体门楼每延米300元;
2、围墙每延米150元;
3、主房前房檐每平方米200元。
(二)自愿选择房屋货币补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偿标准:
1、砖混或砖木结构平房主房、多层楼房、普查前已封闭的主房走廊为还迁价格;
2、独院住宅楼主房为还迁价格加上平房土建成本40%的价款;
3、土木结构主房为还迁价格扣除平房土建成本20%的价款;
4、附房、带过道的连体门楼、普查以后封闭和未封闭的主房走廊为同等结构主房标准的50%。
(三)不具备资格人员购置的房屋按安置面积和平房土建成本计算并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搬迁补偿
正常拆迁需支付的搬迁补偿、空调和电话移机费等按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执行。因项目建设需要提前拆迁按住房安置面积支付一定期限的租房费。
第四章  还迁房屋的选择
第十六条  还迁住宅房屋按下列程序量体裁衣、定单建设。
(一)责任主体落实并提供各家庭还迁面积;
(二)建设主体依据各家庭还迁面积等资料确定房型;
(三)各家庭之间自行调剂还迁面积并签订调剂面积协议,报责任主体备案;
(四)各选房家庭按与还迁面积相近原则选择房型和套数,并与责任主体签订选房协议;
(五)建设主体根据责任主体提供的选房资料负责设计并建设;
(六)还迁住宅房屋建成并达到入住标准后,办理实际选房手续。
第十七条  实际选房面积低于或高于还迁面积部分,按市场调节价格予以补偿或收购。选择不同楼层的按规定标准收取楼层差价。
第十八条  可采取货币调节方式进行还迁。建立和完善严密的村民选房工作流程,明确选房各类证件的检验、选房、确认、房款结算、签订房屋置换协议、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和各类手续的办理方式,确保村民选房顺利进行。
第五章  住宅区的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新市镇或社区管理体系,明确职能,维护并保证新市镇或社区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条  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由管理机构参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还迁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计提维修资金列入建设成本,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新市镇或社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费用主要来源于功能区财政奖励和经营性公建设施的经营性收入,不足部分由市转移支付或专项补贴以及区、街乡财政补贴。
第二十三条  新市镇或社区内水、电、煤气、暖气的管理与维护按行业管理规定执行,市政设施与公建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由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四条 农民还迁房屋的各项手续由房管、建委等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农民只负担房屋产权证工本费部分,其它费用按相关规定由建设主体支付,列入建设成本。
第六章  企业用房与公建补偿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用房与公建包括被拆迁范围内各类初始用途为工商企业用房,村委会、卫生院、幼儿园、老年活动中心、学校等非生产性用房及文物古迹、军事设施(含国防工事)、教堂、寺庙和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以及其他合法地上建(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 建筑面积的核定
房屋建筑面积以合法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证载面积范围内符合认定范围的现状房屋面积多于证载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十七条 货币补偿
各类建(构)筑物的补偿事项按以下原则计算补偿额并支付给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企业与公建房屋依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值予以合理补偿;企业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机器安装、运输等费用酌情补偿;拆迁中涉及文物古迹、军事设施(含国防工事)、教堂、寺庙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属国有资产的拆迁补偿按区有关政策予以落实。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依据本章规定,制定企业用房与公建拆还迁补偿实施细则,具体规范、指导拆迁和补偿工作的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原有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部分村域房屋拆还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城市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政府

                                                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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