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领导您好:
天津铁路内部传达消息说天津铁路浯水道和西沽货场职工“经济适用房”开发企业是否至今仍为向您单位委申报房屋销售价格有关手续?
西沽货场地片要求职工缴纳房款已完毕,没有申报房屋销售价格就自行收取房款算不算合法?老百姓的权益能不能收到保护,并且缴纳房款过程中并没有签订任何买卖合同。缴纳房款的流向能不能收到很好的控制?
此经济适用房为铁路自有用地且经济适用房本就不应该收取土地出让金、国家还会对各项费用给予减免优惠吗?为什么两处职工经济适用房为什么还会和天津市浯水道“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不相上下呢(天津市浯水道“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为“7600——8000”)?“经济适用房”与“限价商品房”能相提并论吗?
请各位领导具体给解释一下!这可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钱!
尊敬的张先生网民: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40号)规定: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地块整理完毕且规划总平图审核通过后,根据土地整理情况、配套情况和规划条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测算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合理安排各门栋平均销售价格及楼层、朝向差价,并报市物价局、市建委审核。 截至目前,天津铁路浯水道和西沽货场职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企业尚未到我委申报房屋销售价格有关手续。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市发改委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