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根据规定可以认定初级职称,本人于2012年6月将本人档案存于天津市教委人才,现本人已于2012年7月在教委人才进行初级职称认定,但被拒绝,原因为本人个人档案未在教委人才存放满3年,不予办理,现咨询教委,教委人才的做法是否合理?不合理如何办理相关事宜;谢谢解答!
本人在存档时被告知半年内不能将档案转出,现本人找到工作,两个月后转正,需要将档案转出,如何办理,谢谢解答!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教委人才不属于人力社保管辖,对于教委人才的问题建议向教委反映。
按照规定,单位招用职工应该自招工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就业登记,并办理调档手续,只要开具了《调档函》,就应该办理档案转移。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