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调查研究,将尽快以二次回复的形式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12年7月20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我局相关部门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6号令)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个人欲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应先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在运管部门审批并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之后方可为其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货运经营业户申请办理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需提供相应车辆的行驶证,且行驶证户主名称应与业户工商执照户主名称一致。对您提到的不按期进行二级维护检测罚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查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车队收费问题,属于其企业行为,双方应本着公平、自愿原则进行协商。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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