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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刑事法援:侦查阶段介入 允许点选律师
http://ms.enorth.com.cn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2012-07-11 09:20:56  编辑: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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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新发展及其挑战”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联席主任吴宏耀表示,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也将随之面临新的发展与挑战。

  修改后的刑诉法扩大了法援范围

  吴宏耀介绍,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一是刑事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即从现在的审判阶段才提供援助修改为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应当提供援助。二是应当指定辩护的案件范围明显扩大。在现有三类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案件)基础上,进一步涵盖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限制精神病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以及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三是可以指定辩护的案件范围进一步扩大,涵盖了自诉案件。即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四是在援助机制上,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责任。即对于符合法定援助条件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不是由法院自行指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才能将这些新的规定付诸实践,是一个富有挑战的问题。”吴宏耀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学权谈到,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审前应该启动法律援助,将来能不能落实、具体怎么操作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法律慈善”期待获得更多关注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2003年,我国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条例颁布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迅速。据统计,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建立法律援助机构3573个,工作人员达13830人,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及有关社会团体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60828个。

  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经费的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副主任姚艳姣谈到,目前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主要是靠国家财政拨款,民间资助非常少,微乎其微。

  “这说明在我国法律援助的社会关注度还远远不够。”姚艳姣说,现在慈善很火,但是“法律慈善”却非常少,希望将来能够推动“法律慈善”的发展,把“法律慈善”这个概念打响,中国公益法律的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都面临这一问题。

  应就法援律师设定一定资格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法学博士罗海敏特别提到,关于法律援助的质量,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

  “我曾经看过一些法官写的关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实证文章。他们的观点是,很多法律援助律师都很敬业,但是,也有一些案件的法律援助只是做表面文章。”罗海敏分析,这可能跟有的法律援助律师是在开庭前两三天才接触到案件有关。“如果介入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种状况可能会有所改观。”罗海敏说。

  在她看来,法律援助的质量还有赖于整个刑事辩护权的制度保障。

  此外,罗海敏还谈到,法律援助的面广了,就涉及到一个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援助律师有没有选择权。“比如,我明明知道某某律师不上心、业务不专,我能不能拒绝他担任我的法律援助律师呢?办案机关能不能考虑我的理由呢?德国有类似的制度。犯罪嫌疑人可以从法律援助律师名册里选律师,如果没有特别事由,法官一般会支持他的选择权。我们可以借鉴这种做法。”罗海敏说。

  针对这一建议,陈学权表示,这是一个很好的思路,把名单交给当事人,让当事人自己挑选法律援助的律师。“这对于加强法律援助律师的管理会很有帮助。”陈学权说。

  姚艳姣补充谈到,目前我国有的地方已经开展了法律援助律师点名制试点工作,希望经过进一步探索和实践,能够总结出好的经验和做法,以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罗海敏还坦言,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律师可能根本没办过多少刑事案件,但是也会被指定来承担法律援助的工作。因此,如果不就法律援助律师设定一定的资格,就无法保证辩护的质量。

  “法律援助特别是刑事法律援助还有很多需要研究的空间。从实践角度来讲,有些刑事法律援助质量不太高,面也不太大,可能与律师群体自身的积极性不高有关。”德恒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兆峰认为,如何调动律师的积极性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关键。“有没有什么特别的激励机制让更多的律师参与进来?如何才能营造一种大家愿意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氛围?”王兆峰认为,应该有精神层面的奖励机制,让人感觉到从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相关链接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摘自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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