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年5月开始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2003年开始实施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冲突么?如果是晚育的女职工是不是享受98+30天的产假呢?如果不能休后三十天的产假,就要给一个月工资,对么?
2.哺乳假是多少天呢?每天只有一小时哺乳时间么?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我们已经与您联系解释了相关政策。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201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