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北京公司2011.12月签订劳动合同,因在天津无法缴纳社保,故2012年5月与社保代理签订代缴社保协议,但是社保代理以劳动合同无法备案为由拒绝帮我们补缴之前的社保,一定要员工和公司去劳动局仲裁以后才肯帮助补缴。
1、请问劳动备案是否可以跨月备案呢?
2、公司向帮员工补缴之前的社保要怎么办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合同备案应自签订、续订、变更劳动合同30日内到所属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议您到用工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咨询补缴事宜。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