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先生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普通住宅小区(除别墅、酒店型公寓等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自主协商确定。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是指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综合管理、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五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是指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电子防盗门、可视对讲门、电子巡更系统、住户报警、周界报警、电子显示屏、中央监控系统、景观灯等)、消防系统、避雷系统、航空障碍灯、水景(包括喷泉)等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的费用。
上述《办法》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中准价格分别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20元、0.90元、0.70元和0.50元,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以中准价格为基础,可上下浮动20%;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协商确定。
查阅《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两个文件,可登陆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在导航栏“政务公开”中点击“物价管理”栏目查找。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市发改委
201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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