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已经转交到有关部门,因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处理结果我们会在二次回复中给您答复,请您耐心等候。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滨海新区政府
2012-6-26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了解,依据财税[2005]45号文件及津财税政[200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被拆迁居民拆迁后重新购置居住用房的(新建住房以及二手房均可),可以给予办理退契税。
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给予退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办理拆迁退契税时,被拆迁人与购房人均为同一人的情况可以办理外,以配偶名义购买住房同样可以享受拆迁退契税优惠(办理退契税时需提供结婚证)。
如以子女名义购买住房,拆迁补偿款需小于购房款才可办理拆迁退契税(办理退契税时需提供父母无力购房需子女代为购买的证明)。
此外,“拆迁补偿款”是指拆迁单位与被拆迁居民签订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条款中列明的,对拆迁房屋原面积按拆迁标准给予补偿的款项(即补偿的房值部分),其他额外费用(包括增长面积、搬家费、提前搬迁奖励等过渡性资金),不在政策照顾范围。
特此回复,感谢您的关注。
滨海新区政府
2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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