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已经转交到有关部门,因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处理结果我们会在二次回复中给您答复,请您耐心等候。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滨海新区政府
2012-6-19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塘沽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10日内,应当将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售,不得捂盘惜售。对于开发企业存在捂盘惜售行为的,经查实应当场责令改正,并自该曰起7日内复查,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采取约谈、公开曝光、暂停销售等方式处理。
二、开发商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才能销售房屋,不能无证售房或变相无证售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违反,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销售或变相销售收取款项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套房屋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近几年,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区两局联动对开发企业销售监管力度的加强,您提到的塘沽普遍存在的预售违规行为已不存在,违规行为仅发生在极少数的开发企业中,该局发现苗头将及时制止。
特此回复,感谢您的关注。
滨海新区政府
2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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