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9年与塘沽向阳街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与2012年4月到期,我现在怀孕五个月,单位终止了我的劳动合同和保险,不再与我续签。而在三年的工作中,我尽心尽力,表现良好,没有出现过什么差错。根据劳动法,妇女在怀孕期间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合同及时到期也应该延长到哺乳期结束之后。望给我一个尽快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建议您找原单位协商,发生争议可以到仲裁部门申诉。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