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南市拆迁,一家人一直租房居住,现得知高庄子朗庭园有二居室公租房可租赁,今天,去和平区房管局询问,工作人员告知,若想租赁此房,必须有房产抵押。这种情况明显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我要是有房子住,我为什么还要去租公租房呢?这种情况让我实在难以不理解,既然国家给予优惠政策,让市民能够去租赁公租房,为什么还要有这种抵押政策呢?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给予答复。
刘玉萍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6月8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所留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请查收。
此复
201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