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一名听力三级残疾人,07年经街道介绍到一家韩国私企工作。当时只给我上的五险并没有房屋公积金,工资待遇也是天津市最低生活标准。直到2011年才给上的房屋公积金,今年其他车间都发放了取暖费,唯独我所在车间没有发放,集体找到领导,领导答复是公司效益不好,你们屋有空调,所以没有你们的取暖费。5月31号我所在车间集体去津南劳动局反映情况,劳动局让我们回厂听信,后经过劳动局调节最后决定发放取暖费,但是我跟另外一名残疾人每月三百元补助取消了。人事部长说是因为公司效益不好。以后不发了。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给你们补助,现在公司效益不好以后你们的补助取消了。我现在的工资是1420元。扣了五险一金之后(都是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所得月薪不足天津市最低生活标准。请问单位这样做合理吗?残疾人参加工作是否有补助?
单位以效益不好取消以前发放过的补助是否合法?
尊敬的网友: 您好!2012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单位代扣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后可以低于1310元。关于残疾人补助问题,不是人力社保局政策,建议向其他相关部门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