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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汪*   提问时间: 2012-05-17 09:41
 标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住房问题
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即将退休的四级伤残军人,现在没有住房部队移交地方后怎么安排。我看你根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文件第四章安置补助第五章 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请问天津市是怎么落实的,谢谢!

回复部门:市民政局   回复时间:2012-05-22 14:5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咨询已收悉,稍后答复您。

天津市民政局


尊敬的网友:

        您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文件补贴对象为2009年7月3日以后,民政部门按规定接收的1-4级退役士兵。请按政策办理相关待遇。

 

 

天津市民政局

201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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