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
我于2011.12.1日提前申请了产假,2012.1.2日生了小宝宝,已办理独生子女证。产假期间公司未支付工资。2012年4月16日,产假歇完,开始上班。已提交各种生育津贴申报的各种资料,由于档案委托在人才,领到生育津贴需要至少半年时间。能否要求公司现在支付产假工资?另外公司的保险基数是1720元,本人从事教育行业,基本工资2300,加上课时收入,每月约3500,能否主张,以此基数(3500)发放产假工资?如果合同到期(9月份),本人不想续订,但生育津贴还没有下来,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脱,是否只能申请劳动仲裁?
问题很多,请领导赐教!
尊敬的网友: 您好!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生育津贴的计算基数是按缴费人员当年的缴费基数确定。而职工的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确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的部分支付给职工。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产假工资和社会保险发生争议,可以到仲裁部门申诉。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