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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高**   提问时间: 2012-05-14 10:34
 标题:产假工资
内容:

    领导好!

    我于2011.12.1日提前申请了产假,2012.1.2日生了小宝宝,已办理独生子女证。产假期间公司未支付工资。2012年4月16日,产假歇完,开始上班。已提交各种生育津贴申报的各种资料,由于档案委托在人才,领到生育津贴需要至少半年时间。能否要求公司现在支付产假工资?另外公司的保险基数是1720元,本人从事教育行业,基本工资2300,加上课时收入,每月约3500,能否主张,以此基数(3500)发放产假工资?如果合同到期(9月份),本人不想续订,但生育津贴还没有下来,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脱,是否只能申请劳动仲裁?

    问题很多,请领导赐教!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2-05-15 10:3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生育津贴的计算基数是按缴费人员当年的缴费基数确定。而职工的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确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的部分支付给职工。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产假工资和社会保险发生争议,可以到仲裁部门申诉。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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