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领导您好!
请问我市现在是否还是执行以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的产妇晚育剖宫产90天+30天(晚育)+15(剖宫产)=135天的待遇?
尊敬的网友:
您好!国务院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后,我市还没有出台地方性文件,请耐心等待。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