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您好,我认为我这种情况被认为是二套房及执行二套首付及利率不合理,具体如下:
1、我于2007年5月在塘沽区用公积金贷款13.8万买了40平米的私产房,贷款期限15年。该房为我的唯一住房。
2、我于2008年5月在塘沽区登记结婚,妻子为外地人,2010年1月生子。妻子户口一直是外地户口,与其父母在一起,她家只有一套房,是她父亲的名字。
3、2009年2月因工作变动我到河北区某单位工作,因离塘沽较远,只好在单位附近租房。
4、随孩子就学等问题临近,我想把塘沽房子卖掉后在河北区买房,仍需贷款。
综上情况,据说我即使把塘沽的房子卖掉,再贷款买河北区的房子,仍要执行首付6成,基准利率上调的政策。我认为很不合理。就我的经济情况来说,我再买房就必须卖掉原来的房子,而且我只有这一套自住的小房子,执行二套6成首付和利率很难承受,而且对本就困难的我们雪上加霜。希望主管部门能把因为住址迁移的原因造成的买房行为进行考虑。因为我这种情况是刚性需求,不是炒房的。有没其他好办法?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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