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调查研究,将尽快以二次回复的形式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12年5月11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我局相关部门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1、根据您所提供的情况,该自有货车从事产品运送行为是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属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畴,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证才能上路运行。
2、关于道路运输证的办理,请您联系企业所在辖区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并领取相关表格,按规定提供所需材料。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您仍有疑问,请联系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货运科。联系电话:24539210。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1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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