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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的公交车不找零,这件事情笔者不仅早有耳闻,而且亲身体验过。2012年4月28日12:45分,笔者乘坐天津公交集团二公司652路公交车从大港板桥纸厂到咸水沽。上车后司机告诉票价3元,由于身上只有5元零钱,投币后告诉司机自己多投2元,一会有乘客上来的时候找回来。司机未置可否。到前营站时有乘客上车,笔者和乘客商议要回2元钱,司机予以阻拦,说是按照公交集团的规定,上车自备零钱,多投不找零。笔者随后拨打了天津公交集团二公司客服电话27111529 ,接电话的男同志回答:“公交车上不找零,是他们公司的内部规定,如果找零了,将会处罚司机四千元人民币。”我问他们的依据是什么?客服人员答复:“这就是他们的规定,没依据,目的是防止司机和别人串通贪钱。”
“公交车不找零”,不止在天津,全国其他地方也有这种规定,这究竟是否合理?笔者联系了律师界人士。据他介绍,公交公司自行设立“多投币不找零”制度不合法,是明显的 “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合同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第一,法律地位不平等,为了防止内部盗窃公交公司单方面制定“公交车不找零”,假如乘客为了节约钱,制定一个没零钱不投币可以么?第二,订立合同不自愿,上车乘客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投币后,乘客完成支付义务,与公交公司形成了买卖关系,投币就已经多出部分显然属于公交公司不当得利,多支付的票款乘客提出要索取,是不自愿的。假如乘客上车少投币可以么?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应该返还,公交公司不予返还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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