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
我是2011年9月22日到公司上班的,当时通知我有3个月试工期,这3个月公司不上保险。但后来让我签劳动合同后我发现合同开始日就是9月22日,我不知道公司是否应该给我补上保险,并且遵循的是劳动法哪一条款。另外公司在武清区注册,我上班的地点在天津市南开区,我如果申请仲裁必须到武清区劳动局吗,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者只要取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单位就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拨打23030390进行投诉。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无法确认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