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问一下,如果我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我主动提出不再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按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如果有的话,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怎么计算的?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