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市内公共
交通工具享受与残疾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
(建城[2005]2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公安厅,直辖市建委、公安局,北京市、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的规定,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应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中残疾军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办法由各地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式样(略)
建设部
公安部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什么时间执行??????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建委、民政局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津民联(2005)3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关于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的规定,目前实行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政策。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