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调查研究,将尽快以二次回复的形式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12年4月17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我局相关部门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6号令)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企业、车辆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其办理《从业人员资格证》期间,需要参加从业人员专业课程的培训和考试,具体时间安排请咨询相关培训机构。另外,在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期间,没有发放相应的临时许可证的规定。
最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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